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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农业为乡村振兴蓄力

《中国科学报》 (2021-03-16 第3版 农业科技)

网络经济已成为促进经济跨越发展的动力,为中国赶超发达国家、引领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机遇,农业发展领域也不例外。为此,政府积极推动新兴信息与通信技术在农村的应用,印发《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019-2025)》等文件,对数字乡村发展进行战略部署和系统设计。

不过,目前数字农业建设中仍然存在一些关键问题亟须重视。

由于农业类型多样性和发展阶段异质性,导致现有农业物联网建设标准不统一。特别是农业物联网及末端传感网建设面临很大的差异性,农业技术知识是农业智能化的核心要素,需要对现有农业技术知识和经验进行数字化。所以,创建农业数字化标准体系、规范农业物联网建设和农业技术知识数字化,是促进数字农业发展的首要问题。

同时,农业经营主体的数字技术素养差别较大,缺少促进小农数字化的技术服务体系。数字农业可实现多环节的重组融合,催生全新培育的数字农业经营主体,问题是农业相关经营主体对农业物联网的认知与意愿亟待提高。受物联网系统实施成本较高、相关技能培训机构缺失、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等影响,多数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对采纳物联网系统持消极或观望态度。

尽管农业物联网蕴含巨大数字农业经济,但缺少成熟的数字农业商业模式。农业的基础性和物联网的无界性,决定数字农业商业模式的创新包括基于单一农业产业的创新和融合农业产业的创新,即商业模式具有极高的渗透力和变革力,需要改变的不仅是农业产业而是整个农业商业生态。如何创新和发展物联网情境的数字农业商业模式,是当前政府和涉农企业面临的关键问题。

实际上,基层治理能力也存在缺陷,即数字农业农村治理能力太低。数字农业发展能够为政府提供更全面、更精准、更及时的农业要素数据,为国家农业治理体系优化和治理能力升级带来机遇。在数字农业发展不同阶段需要相适应的政府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阶段我国基层数字化素养与技能比较低,难以为农业数字化进程提供有效政策环境。

因此,加快数字农业发展,需要加快农业数字化政府标准体系建设。政府标准是规制数字农业有序发展的基础:一是政府标准必须以满足数字农业公共管理需要和有效矫正市场失灵为目标;二是政府标准必须是强制执行标准,即发布的国家标准、部门标准、地方标准,数字农业经营主体均必须遵从;三是政府标准必须是最低强制标准,确保数字农业经营主体能够遵从;四是政府标准必须与数字农业的企业标准、行业标准间形成动态演进机制。

而且,需要依托重要农产品构建农业物联网建设的市场化机制。首先,政府应依托重要农产品构建特定农业全产业链的物联网系统。其次,搭建国家级数字农业大数据平台及其共建共享机制,促进农业技术知识和模型算法的数字化。同时,有效保护农业物联网建设主体的数据收益权利,形成激励企业投资物联网建设的机制。

不仅如此,还应健全数字农业的经营主体培育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应当建设系统的农业物联网技术培训体系,培训涉农经营主体;促进培养全新的数字农业主体,如农业技术知识模型库运营商等;建立数字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降低采用农业物联网系统的成本,激发农业经营主体的参与意愿。

创新发展物联网情境的数字农业商业模式也十分关键。可以设计促进数字农业发展的政策体系,营造支撑数字农业商业模式运营的良好政策环境。在此基础上,以目标顾客群体大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为龙头,利用互联网累积过程中的报酬递增规律,构建农业物联网电商平台,形成全新农业商业生态。同时,开展物联网情境的数字农业科学研究和创新创业,为数字农业商业模式提供创新动力。

还有一点也很重要,即提升基层数字农业治理能力。建立基层干部数字化技术培训体制,提升基层干部的数字化素养,健全“大学生进农村”等人才振兴计划,输入知农爱农的数字化人才。研发和推广数字农业决策支持系统,构建数字化和智能化的农业支撑平台。

(作者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原文链接:http://news.sciencenet.cn/sbhtmlnews/2021/3/361279.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