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单位,一般按下一级党总支(或分党委)、直属支部划分。必要时,也可以将几个基层党组织划分为一个选举单位。代表产生的程序是:
1、选举单位根据学校党委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有关要求,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代表候选人推荐名单,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2、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单位在广泛征求所在单位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填报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登记表。
3、选举单位召开党的总支(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多于代表应选人数20%的差额比例,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查。
4、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
党员代表大会正式召开之前,对出席代表人会的代表要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审查代表资格的权利属于党员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应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代表资格的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