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浙江升华云峰莫干山“双碳”战略行动指南研究项目调研刚刚归来,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标准化与产业政策研究室主任段新芳研究员在布满资料图书的办公室,谈起中国第二代木材科学家的杰出代表、硕士生导师汪秉全教授,充满了感恩之情:“汪老师关于科学研究要做到‘三个服务’的理念让我受益终生。”
1991年,段新芳在西北林学院硕士论文毕业答辩
1988年,从西北林学院林学系毕业后,段新芳考上汪秉全教授的研究生。当时汪老师在家里给他讲授“木材构造学”课程,“给我印象最深的是第一堂课结束,汪老师就提出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什么,应该怎么做?”段新芳回忆说。
汪秉全指出,做研究要为国家发展和地方经济服务、为产业服务、为企业服务。他以自己的工作举例,1972年,受林业部委托,汪秉全主持举办进口木材检验培训班,当时他花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研究东南亚、非洲、南美洲等进口木材构造和材性知识,为培训班编了一本《进口木材识别》教材,帮助检验员认识木材构造,识别木材树种,此后,又连续举办好几期培训,为当时我国进口木材识别和利用作出了重要贡献。
汪秉全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工作的勤勉让段新芳至今难以忘怀。他说,当时对进口木材树种名称如何翻译与定名,汪老师很有研究,有一种叫美国巨杉的树,当时国内有人翻译为“世界爷”,即世界的老爷,汪老师觉得这个翻译自损国格,非常不妥,提出应按植物分类翻译定名为“北美巨杉”。在汪秉全家中,段新芳看到他编辑出版《木材科技词典》所用的资料卡片,堆起来有一米多高,从这一张张卡片、一个个词条中,段新芳深深体会到汪秉全的刻苦钻研和艰辛付出。
硕士毕业后,段新芳留校任教两年,1996年在东北林业大学获工学博士学位,1998年在中国林科院林业工程博士后流动站出站并留所工作。
随着对木材与生物质材料科学研究工作的不断深入,段新芳对汪秉全“科研不仅仅是发表论文,如果不考虑产业发展,这个研究的价值就要打折扣”的理解愈发深刻,他自己更是身体力行,将“三个服务”的理念始终贯穿研究之中。
2004年,段新芳主持科技部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古建筑木结构防护和无损检测评价新技术研究”。他解释说,古建筑修复的一个原则叫“修旧如旧”,就是古建筑上要更换的横梁或立柱等木头构件,必须用原来树种的木材。“通过木材识别和鉴定,最终确定修复方案,我们的研究成果为故宫、布达拉宫等古建筑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段新芳(右二)在企业调研
作为木材标准化学科带头人,段新芳主持完成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重要农林产品现代加工质量提升共性技术标准”等课题40多项,主持和参与制修订《木材综合利用规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25项,先后出版了《木材颜色调控技术》《木材变色防治技术》《木材工业转型升级标准指南》等专著10部,获国家发明专利8件,先后获黑龙江省教委科技进步一等奖、黑龙江省科学进步二等奖,“第六届中国林业青年科技奖”“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中国林产工业30周年卓越人物奖”“中国林科院重大科技成果奖”等。
2009年以来,段新芳担任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和全国林业生物材料标准化委员会秘书长,他全力以赴投入2个标委会管理,加强标准制修订管理、标准研讨与宣贯培训,提高标准质量,有效支撑木材工业高质量发展。带领团队圆满完成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林草局下达的人造板和林业生物质材料国家标准和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组织制修订人造板和林业生物质材料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62项,组织召开140多次重要标准制修订研讨会,研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70多项。组织举办人造板和生物质材料重要标准宣贯培训班50多期,培训标准化人员1万多人次。
此外,段新芳还带领团队打造林产品质量和标准化会议平台,牵头组建国家林草局林业产业标准化国家创新联盟,强化林业产业标准化服务和协同创新,为引领我国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先后成功举办六届中国林产品质量与标准化研讨会,有效推动产业和企业提升林产品质量和标准化水平;依托“林业产业标准化国家创新联盟”,组织联盟成员单位承担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林草局重点研发项目等各级政府和非政府委托的科研项目66项,研究经费达6282万元;组织联盟成员参与制修订各种标准255项(其中国际标准6项、国家标准52项、行业标准70项);组织开展4批“中国木竹产业中国森林认证-产销监管链示范(试点)工作”,68家企业全部获得中国森林认证产销监管链(CFCC-COC)认证证书,有效推动企业绿色发展。
“从事标准化管理和研究就是为企业服务,现在我经常出差,就是实地查看各地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了解人造板产品性能、产业需求和产业技术水平,结合生产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标准,支撑产业更好发展,也更加深刻认识到为地方经济、为产业服务的重要性。”
谈及母校的培养,段新芳心存感激,衷心希望母校培养出更多木材工业专门人才,助力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编辑:王学锋
终审:徐海